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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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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招生培训科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示范性专业——烹饪专业、五个区级示范性专业的作用,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服务社会,规范管理短期培训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兼顾培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培训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二、短期培训前工作。
1、招生培训科负责拟定短期培训招生计划及其职业资格鉴定计划。
2、各专业教学系拟定好培训教学计划,经教务科长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批准。
3、教务科协助配备所需的理论教学教材、师资、教室,负责相关的教学监测与检查。
4、学生科协助招生培训科配备班主任。
5、后勤管理科负责学员的住宿。
6、班主任负责培训班学员的日常管理。
7、财务科负责收取短期培训学员的相关费用。
8、分管校领导负责协调培训教学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
9、实习就业科负责短期培训学员实习就业。
三、短期培训的范围
(一)扶贫方面:
广西户口16—45周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定的贫困村扶贫异地安置点、面的贫困劳动力及退伍士兵。培训专业不限。
(二)商务部门:
广西户口16—45周岁。专业:家政服务员、育婴员、养老护理员、保育员。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 、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2、创业培训:四类人员,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3、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4、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学校方面:
1、学校开设的各专业(工种)一年制以下的非学历教学培训班。
2、学校与企业或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一年以下的短期培训班。
四、 招生和培训计划的制订
1、每年1月和7月,招生培训科根据上级和学校领导布置的招生、培训任务制订《短期培训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内容包括开设专业名称、学制、培养目标、培养对象、招生人数、主要就业方向等。
2、招生培训科在每年的1月或7月根据本学期的《短期培训招生计划》,负责制订本学期的《短期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的专业或工种,培训人数,开班时间,所需师资及经费预算。
五、培训收费标准参照社会同类培训费用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招生培训科和财务科拟定,校长批准。考证费根据相关考证收费标准收取,教材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六、享受国家免费政策、免费考证的学员须提出申请,交齐个人资料,由学校垫付培训费、鉴定费。招生培训科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鉴定费补助。
七、教师短期培训的课时津贴标准参照学校单课时费标准计发,培训班聘请校外人员授课,授课教师单课时费标准按学校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的1-2倍执行。
八、校内学生参加培训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准强行要求或误导学生接受有偿培训。
九、培训过程监测
1 对每期培训班,专业教学系负责对任课教师《学期授课进度计划》的执行、备课等情况进行检查。
2 教学部门按《教师业务考核办法》检查任课教师授课情况。培训中期由教务科组织召开评教座谈会并填写《学员评教座谈会记录》,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填写<<短期学员满意度调查表>>,之后填写满意度分析报告。
3 招生培训科按《技能鉴定过程管理办法》4.2和4.3对职业技能鉴定全过程进行监测。
4. 培训效果监测
培训考核
(1) 专业教学系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命题与阅卷。教务科负责制卷、监考。
(2) 监考人员负责按照《试场规则》、《监考规则》实施考试和监考。
(3)成绩评定
学员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两天内评定完毕,并登记在《学员成绩登记表》上送招生培训科存档。
十、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一、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培训科科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有与本办法矛盾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